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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指月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打击制售假冒指月产品的管理办法(试行)
  根据集团营销管理委员会会议要求,为坚决打击制假、售假的违法行为,规范市场秩序,切实保护指月知识产权,进一步拓宽信息来源渠道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一、查假范围

  1、所有制造、运输及销售假冒指月产品的单位和个人;
  2、市场上经销商的窜货行为;
  3、指月集团成员企业和定牌企业未经批准,也没有经过营销中心销售渠道,擅自进入市场销售的行为;
  4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集团授权,擅自使用指月字号、商标、标识及记号的行为。

  二、赔偿标准

  1、对制售假冒指月产品的当事人,要求依据案值的1-3倍进行赔偿。元器件以营销公司开单价为标准计算,生产、运输过程中的成套设备以出厂价为标准计算,已经安装到位的成套设备以合同金额为标准计算;
  2、对制售假冒行为的当事人,除支付赔偿金外,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; 
  3、 对经销商的"拉、拼、凑"等窜货行为,按原订协议进行处罚;
  4、集团分销公司有制售假冒产品的,追究10万元以上违约赔偿,性质恶劣的撤销特约经销权(除名),并 移送司法机关处理;
  5、 集团成员企业和定牌企业(含营销单位),未经批准,违反集团章程、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定的侵权行为(如擅自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、产品未经许可使用指月字号、商标、标识及记号等),追究10-20万元的违约赔偿,并按集团章程、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,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  三、举报人奖励标准
  
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,按案值总额的30%由被假冒其产品的企业支付奖金,个案奖金不超过10万元;对举报生产、制造企业的举报人奖励实行保底标准,即个案最低奖5000元。

  四、本办法由指月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。

  五、本办法若与集团原有规定不相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  六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

二OO七年十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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